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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d Delivered by the British Coffee Association between Claimant Maoda Merchandise Co., Ltd. and Respondent Harmony Beijing Arts & Crafts Import & Export Co., Ltd.(2019)(2018 Jing 04 Xie Wai Ren No.7)

申请人贸达商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和美汉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裁决案

Court Beijing Fourth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ase number 2018 Jing 04 Xie Wai Ren No.7((2018)京04协外认7号)

Date of the decision Dec 03, 2019

Court Level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rial procedure First instance

Types of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Type of cases Case

Topic(s) 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ti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Editor(s) C. J. Observer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协外认7号
申请人:贸达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208号胜基中心12楼A座。
法定代表人:施重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飞,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美汉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魏启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贸达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和美汉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汉艺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贸达公司申请称,1.承认及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及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仲裁上诉裁决书》;2.责令和美汉艺公司立即向贸达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本金342950.72美元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从201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贸达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3.责令和美汉艺公司向贸达公司支付仲裁费用3720.37英镑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从2016年6月21日起算至贸达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4.责令和美汉艺公司向贸达公司支付仲裁上诉费用1497.50英镑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从2016年10月18日起算至贸达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5.裁定和美汉艺公司承担因申请承认及执行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及贸达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请求第2、3、4项合计人民币1643366.6元)。事实和理由:贸达公司(作为卖方)与和美汉艺公司(作为买方)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30029),贸达公司根据前述合同,将咖啡货物装船出运,但和美汉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伦敦,适用条款:最新版本欧洲咖啡合同。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贸达公司以和美汉艺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作为被申请人,向位于伦敦的英国咖啡协会提起仲裁。2016年6月21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1)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金额为342950.72美元的价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计算复利收取利息,从201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有关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的仲裁相关费用,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约定,则应另行认定。(2)仲裁庭费用2700英镑、英国咖啡协会登记费500英镑,附加成本520.37英镑应由和美汉艺公司承担,并根据总金额以6%年利率计算,从仲裁裁决日期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后季明以和美汉艺公司的名义就上述《仲裁裁决书》向英国咖啡协会提起上诉,上诉仲裁庭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仲裁上诉裁决书》,认为上诉视为撤回,支持了《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并同时对上诉仲裁庭费用以及英国咖啡协会登记费用等作出裁定。
上述《仲裁裁决书》和《仲裁上诉裁决书》均已经生效,但和美汉艺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且由于贸达公司已经向仲裁庭支付仲裁费用,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仲裁费用。英国和中国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上诉裁决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法院判如所请。
和美汉艺公司陈述意见称,英国咖啡协议作出的两份裁决书不应予以承认及执行。本案的邮件、快递记录原件均为电子数据,保存在计算机、网络的存储器、服务器上,而贸达公司提交的邮件、快递记录只是英国律师的证词一、二的纸质附件。该律师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述纸质附件不能确认与电子数据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电子邮件的其他证据,否则就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得到了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和美汉艺公司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未能申辩,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的组成通知的送达不合法。仲裁庭及贸达公司将通知的邮件发送至和美汉艺公司的员工齐仪的邮箱不能视为对和美汉艺公司的通知。和美汉艺公司从未授权齐仪代收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启动时,距进出口合同签订长达5年,直接向齐仪5年前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个人邮箱发送通知邮件,未尽谨慎、合理通知的注意义务,过错明显。S30029号合同仲裁条款无管辖权效力,仲裁条款仅约定仲裁地为伦敦,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无其他任何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英国仲裁法。故请求法院不支持贸达公司的全部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0年12月13日,和美汉艺公司(买方)与贸达公司(卖方)签订《销售确认书》(编号S30029),约定:仲裁:伦敦,适用条款:最新版本欧洲咖啡合同。
依据《销售确认书》第17条约定的仲裁条款,贸达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将与被申请人和美汉艺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之间的争议提交英国咖啡协会仲裁。2016年6月21日,英国咖啡协会出具BCA04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BCA042号仲裁裁决书写明:争议双方已于2010年12月13日订立S30029号合同;欧洲咖啡合同(ECC)规定,发生任何争议后,如当事人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合同约定仲裁地仲裁,并根据该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惯例仲裁解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为英国伦敦,当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是英国咖啡协会。英国咖啡协会(BCA)正式通知了被申请人和美汉艺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根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2012年2月1日生效)第1(a)条规定,1996年英国仲裁法适用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仲裁和/或上诉,除非仲裁法相关条款被仲裁规则明文修改或是与仲裁规则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确定的任何仲裁和/或上诉的仲裁地应当在英国,并且应当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章确定。查明事实:合同适用当时的EEC规则(注:此处系笔误,应为ECC规则),以及明确约定伦敦仲裁(适用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
仲裁庭兹裁决如下: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金额为342950.72美元的价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计算复利收取利息,从201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有关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的仲裁费用,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约定,则应另行认定。就仲裁费用进一步裁决如下:(1)仲裁庭费用2700.00英镑。(2)英国咖啡协会登记费500.00英镑,附加成本520.37英镑。利息—根据总金额以6%年利率计算,从仲裁裁决日期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美汉艺公司承担。提起上诉:根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特别是仲裁规则第23-27条。提起上诉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应当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日起28日内保证英国咖啡协会收到上诉申请:
1、向英国咖啡协会支付费用(不可退)2000.00英镑,及
2、上诉程序的书面申请书(“上诉申请书”)。
超过上诉时效,不予受理。
上述裁决作出后,季明向英国咖啡协会发送“上诉申请书”的邮件,写明:关于BCA第042号和第043号仲裁裁决,季明代表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和美汉艺公司请求BCA委任上诉委员会。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7月27日指定上诉委员会审理本案。根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2012年2月1日生效)第1(a)条规定,1996年英国仲裁法适用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仲裁和/或上诉,除非仲裁法相关条款被仲裁规则明文修改或是与仲裁规则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确定的任何仲裁和/或上诉的仲裁地应当在英国,并且应当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章确定。上诉委员会查明事实:上诉人未及时全额支付上诉费用,并在2016年7月18日就未付的3500英镑上诉费用请求5天宽限期;2016年7月19日期限届满时,英国咖啡协会未收齐费用。直至2016年7月21日,上诉费用才全部支付完毕;2016年8月12日,上诉委员会同意宽限费用缴交的期限,并启动上诉程序。当天,上诉委员会在邮件中就如何启动上诉程序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在2016年9月5日下班前向英国咖啡协会提交一式七份申请书以及支付25000英镑保证金;2016年9月5日下班时,英国咖啡协会只收到五份申请书,未收到任何保证金;9月8日,上诉委员会发出最后通告令,要求上诉人在9月13日下班前支付保证金及补交两份申请书;9月9日,上诉人邮件告知其会遵守上诉委员会的要求,但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9月12日,上诉人请求再延长10天付款期限以转账支付所要求的金额;9月13日,上诉委员会拒绝了上诉人再次延长付款期限的请求;最后通告令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英国咖啡协会未收到任何费用或要求补交的两份申请书;2016年9月16日,上诉委员会确认本案上诉依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第63(a)条的规定视为撤回。
2016年10月18日,上诉委员会裁决如下:本案上诉视为撤回,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042号仲裁裁决生效。
上诉委员会就仲裁费用进一步裁决如下:上诉委员会费用1437.50英镑;英国咖啡协会上诉登记费用2000英镑及其他费用60英镑;利息按照6%年利率,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收到之日。
《欧洲咖啡合同》(E.C.C)2007年版,欧洲咖啡联盟2007年6月15日年度大会采用并从2007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一般条款。24条-仲裁(a)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合同所记载的仲裁地点,根据该仲裁机构关于该咖啡交易的规则和惯例解决。
英国咖啡协会伦敦仲裁规则(2012年版)规定:所有在2012年2月1日或之后提交至英国咖啡协会(BCA)仲裁的争议:(1)应当根据英国法律裁定,包括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定重新颁布,修改或修正:和(2)应当根据本仲裁规则裁定,仲裁规则应当引用为英国咖啡协会伦敦仲裁规则(2012年版)(3)应当由以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裁定,其中一位仲裁员应当为主席。仲裁申请书应当随附每位被申请人的详细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已向每位被申请人发送仲裁申请的副本的证据。英国咖啡协会在第一层程序开始后,应当:(2)任命三位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并向仲裁庭转交一份仲裁申请书副本。所有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通知、所有书面意见书和所有证明文件)均应清晰易读,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快速的传输方式传递给对方和BCA。除非仲裁庭和上诉委员会另有指示,否则为达到本规则目的而使用的快速传输方式应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如一方没有提供充分理由,该方收到通知后未能出席或未能派代表出席口头聆讯,法庭或上诉委员会可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或视情况而定,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或代表该方提交意见书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审理,并可根据其面前的证据作出裁决。根据法案第29条,仲裁员对其在履行或声称履行其仲裁员职责时所做或遗漏的任何事情,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其所做或遗漏被证明是恶意的。根据法案第74条,BCA对于仲裁员(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或声称履行其仲裁员职责时所做或遗漏的任何事情,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6月28日,和美汉艺公司签收BCA042号裁决书。
另查,和美汉艺公司与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京0105民初4455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4550号判决)。和美汉艺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26645.89美元(342950.72美元+883695.17美元)货款及利息。44550号判决认定:2014年8月15日,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和美汉艺公司出具《应付账款还款计划》,载明: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和美汉艺公司代理进口贸达公司咖啡生豆应付未付款合同如下:S30027,S30028,S30029,S30030,S30045,S30055,S31018,S31027,S310145。2016年7月21日,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季明向和美汉艺公司出具《确认承诺函》,载明:2016年6月28日,和美汉艺公司收到英国咖啡协会和仲裁服务处出具的编号BCA042仲裁裁决书,该份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将有可能给和美汉艺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康坦愢公司及季明出具确认及承诺如下……。庭审中,双方确认342950.72美元货款涉及仲裁裁定作出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
又查,和美汉艺公司员工齐仪代表和美汉艺公司与贸达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和美汉艺公司称齐仪和季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我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均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涉案裁决解决的是按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因此,关于涉案裁决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的问题,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1.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a)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上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b)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c)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e)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2.裁决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管辖机关如果证查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a)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b)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本案中,和美汉艺公司认为不应承认与执行BCA042号仲裁裁决及上诉仲裁裁决书共提出三点意见,一、S30029号合同仲裁条款无管辖权效力,仲裁条款仅约定仲裁地为伦敦,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无其他任何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二、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协议及《英国1996年仲裁法》不符;三、和美汉艺公司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未能申辩,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的组成通知的送达不合法。
关于S30029号合同仲裁条款无管辖权效力问题。经查明,BCA042号仲裁案是因《销售确认书》产生的纠纷,《销售确认书》第17条约定:“仲裁:伦敦,适用条款:最新版本欧洲咖啡合同”,可见英国咖啡协会根据《销售确认书》中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欧洲咖啡合同(ECC)规定,发生任何争议后,如当事人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合同约定仲裁地仲裁,并根据该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惯例仲裁解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为英国伦敦,当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是英国咖啡协会。故和美汉艺公司关于英国咖啡协会无管辖权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仲裁协议中,已明确为英国咖啡协会仲裁,故应适用英国咖啡协会(BCA)规则。其中英国咖啡协会(BCA)规则2012年版明确规定,“应当由以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定,其中一位仲裁员应当为主席;英国咖啡协会任命三位仲裁员以组成仲裁庭”。BCA042号仲裁案件严格按照BCA规则选定三位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并未违反BCA规则。英国咖啡协会的仲裁庭组成合法。另查,(BCA)规则2012年版的上诉程序亦不违反《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和美汉艺公司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未能申辩,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的组成通知的送达不合法问题。贸达公司、英国咖啡协会仲裁秘书通过电子邮件向和美汉艺公司送达仲裁通知符合英国咖啡协会(BCA)规则。至于和美汉艺公司辩称不应向齐仪的个人邮箱送达文件的意见,因和美汉艺公司在与贸达公司签订《销售确认书》时,齐仪即代表和美汉艺公司进行签约,且齐仪和季明的夫妻关系,让贸达公司有理由相信齐仪能够代表和美汉艺公司。和美汉艺公司称齐仪不配合将有关电子邮件内容通知公司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44550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和美汉艺公司对于欠付贸达公司货款是明知的。
贸达公司关于要求和美汉艺公司立即给付欠款的请求不属于承认及执行案件审查范畴。BCA042号仲裁裁决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与法律相抵触,应予承认或执行。和美汉艺公司认为不应承认与执行BCA042号仲裁裁决书及上诉裁决书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BCA042号仲裁裁决书及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BCA042号仲裁上诉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和美汉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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