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沪72财保298号
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ELIMSPRINGMARINE(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苏杭街49-51建安商业大厦**(C1-7/F,KINONCOMMERCIALBUILDING,49-51JERVOISSTREET,SHEUNGWAN,HONGKONG)。
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蓝鹭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樽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兴达路**div>
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ELIMSPRINGMARINE(HONGKONG)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樽文实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于同年10月2日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本院转递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8600美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同年10月8日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递函及相关申请材料。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ELIMSPRINGMARINE(HONGKONG)LIMITED]系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樽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00美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ELIMSPRINGMARINE(HONGKONG)LIMITED]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韦 杨
审判员 陈咸斌
审判员 顾晓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