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科技产业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家庭购物(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奥林匹克路。
授权代表:姜赞锡,代表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GreenFood(HYUNDAIGREENFOOD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京畿道龙仁市水枝区Munin路。
法定代表人:朴弘镇,代表董事。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购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现代家庭购物(以下简称现代家庭购物)、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现代GreenFood(以下简称现代GreenFoo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协外认35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家有购物集团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送达上诉状副本后,被上诉人现代家庭购物、现代GreenFood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称,根据家有购物集团的官方网站记载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2018年第117/16号仲裁裁决,家有购物集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根据北京工商企业信息网的查询结果,家有购物集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其多家对外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址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其财产所在地亦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家有购物集团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家有购物集团系北京大成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家有尊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行家广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家有德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人股东,且前述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意即北京市朝阳区系家有购物集团的财产所在地。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案件。一审法院系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家有购物集团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现代家庭购物、现代GreenFood向一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亮
审 判 员 张华
审 判 员 张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