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叶青、曾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案 号 (2019)粤01协外认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协外认22号
申请人:夏叶青(英文名:YEQINGXIA),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吕翔,云南德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云南德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芳(英文名:FANGZENG),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申武潮,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夏叶青(英文名:YEQINGXIA)与被申请人曾芳(英文名:FANGZENG)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民事判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夏叶青申请称,1.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的民事判决;2.请求依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的民事判决内容,强制曾芳给付夏叶青2**.017375万美元赔偿(按2019年4月1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7057,折合人民币1381.5万元)和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赔偿款全部清偿完毕的逾期利息;3.判令曾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执行费。事实和理由:夏叶青系美国CIIF移民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之一,曾芳策划诱导夏叶青及其他人每人投资50万美元到所谓的洛杉矶EB-5房地产投资项目中,该些项目实际是假的,投资资金则被加利福尼亚投资移民基金公司(简称CIIF)和曾芳等人窃取、占为己有。2017年5月19日,包括夏叶青在内的多名原告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了对包括曾芳在内的多名涉案被告的诉讼,案号为BC66179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包括曾芳在内的多名被告进行了传唤,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全部被告向夏叶青承担共同赔偿206.017375万美元的责任。该判决已进行了备案登记,因曾芳及其他被告未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撤销,现BC66179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夏叶青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曾芳宣称其在CIIF担任董事长职务,参与、策划和实施了整个EB-5项目的欺诈行为,且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大量的不动产,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曾芳享有管辖权,该法院作出的BC661793号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及社会利益。综上,根据美国与我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曾芳作为BC661793号判决的被告之一,现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道8号之一3001房,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本案的法定条件。现夏叶青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的民事判决,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曾芳答辩称:其不同意夏叶青的申请,夏叶青的申请缺乏足够的事实和依据,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两个主体,只有先承认以后才能执行,夏叶青在本案中同时提出,这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夏叶青在本案中要求曾芳承担保全费缺乏依据。第三,夏叶青所提交的BC661793民事判决书,只有认证的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这不符合常理:因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原件,其认为,这说明夏叶青不是该美国案件的当事人,要不就是夏叶青有可能就该案已在美国申请执行,相关判决书原件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始法律凭证被美国收取。BC661793民事判决虽然经过认证,但所有的领事馆认证只对境外形成材料中签字、印章进行认证,对文件的内容不进行认证,其不认可该份判决书。第四,涉案美国法院判决书没有明确的原、被告主体信息资料,不符合我国民诉法关于诉讼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当然包括身份信息)的规定。从BC661793民事判决看,完全无法证实该案的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因此无法确定本案的申请人夏叶青与被申请人曾芳就是BC661793民事判决书中的原、被告。BC661793民事判决没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也没有美国法院所查明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故其对BC661793判决书的结果不予认可。BC661793民事判决也没有有关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期限的告知事项,也没有该判决是否生效的证明。第五,关于涉案美国判决书的翻译问题。翻译牵强地把原、被告的中文名字强行与美国法院判决书的英文对应,这不是唯一的。BC661793民事判决原文中原告英文名称是YeqingXia,而申请人护照上的名字是XIAYEQING;被申请人中文名字是曾芳,与判决书上的FangZeng也无法确定是同一人;翻译件中将VICTORIACHAN直接译为陈莹莹毫无依据。根据BC661793民事判决书的中文翻译件,原告为夏叶青等,被告为加州移民公司等,均显示单一个体;而该份判决书的附件却又反映出来原告为多人、被告为包括陈莹莹、陈达、曾芳等对个主体。该美国法院判决书共两页,尾部又有附件,且载明“此附件可能同其他任何司法委员会表格一同使用”,其据此认为该份判决书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反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判决书反映出是缺席审理判决,但在该判决书中的被告曾芳被认同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曾芳,而从该判决书的内容中没有任何反映是否符合缺席审理及依法送达外国人的任何表述。第六,夏叶青申请的事实理由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事实上,据曾芳了解,夏叶青已取得美国绿卡。夏叶青与昆明劳伦斯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约时,双方有约定如果移民不成,夏叶青是可以向昆明劳伦斯公司主张退款。即便夏叶青投资移民不成功,其也是能找劳伦斯公司提出退款要求,而不应在美国法院主张其权利。第七,其认为,中美之间没有签订互惠协议,也没有互惠原则。从现有的个案看,双方之间有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也有不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不能因单个案件就确认存在互惠原则。最后,中美关系的现状,双方的国家利益、安全多方面显示国家都在保护自己,涉案美国法院判决如果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其认为,这不符合现阶段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裁决不予承认该份判决。
经审查认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案件号为BC661793关于原告夏叶青等人诉被告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公司等一案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15日生效。该民事判决载明:JingWang律师代理原告夏叶青等人。原告为夏叶青等人(Plaintiffs:YEQINGXIA,anindividual。)、被告为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公司、陈莹莹、陈达、曾芳等(Defendants:CaliforniaInvestmentImmigrationFund,LLC,aCaliforniaLimitedLiabilityCompany;VICTORIACHAN,ESQ,anindividual;TATCHAN,anindividual;FANGZENG,anindividual…)。该法院经缺席审判、考虑了原告的书面说明作出如下生效判决:附录5a中所提及被告必须偿付原告夏叶青:赔偿金1060000美元、诉讼费173.75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1000000美元,总计2060173.75美元。附录5a载明:此附件可能同其他任何司法委员会表格一同使用。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公司,一家加利福尼亚州的有限责任公司;陈莹莹律师;陈达,个人;曾芳,个人。[ATTACHMENT(Number):5aCALIFORNIAINVESTMENTIMMIGRATIONFUND,LLC,aCaliforniaLimitedLiabilltyCompany;VICTORIACHAN,ESQ,anindividual;andFANGZENG,anindividual]。(如果本附录相关条目是承担伪证罪风险做出的,则本附件中的所有说明都是承担伪证罪风险做出的。)该民事判决由司法官丹尼尔S.墨菲签署。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申请人夏叶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粤01协外认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曾芳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夏叶青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纠纷。申请人夏叶青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我国与美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因此,应当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已提交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有效案例,承认本案所涉美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会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可以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涉案美国法院民事判决,但对其中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本院针对夏叶青的申请,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BC661793民事判决中有关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的部分主文予以承认和执行:即被告(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公司、陈莹莹、陈达、曾芳)必须偿付原告夏叶青损害赔偿金1060000美元、诉讼费173.75美元。
至于夏叶青关于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应由曾芳负担的主张,因保全保险费并非本案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执行涉案BC661793民事判决产生的执行费用尚未发生,当事人可在执行阶段另行计付和处理,故本院对夏叶青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夏叶青申请承认和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本院对涉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BC661793民事判决中关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的部分主文予以承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裁定如下:
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SUPERIORCOURTOFCALIFORNIA,COUNTYOFLOSANGELES)作出的案件号为BC661793民事判决予以部分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该民事判决部分主文:附录5a中所提及被告(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公司、陈莹莹、陈达、曾芳)必须偿付原告夏叶青:损害赔偿金1060000美元、诉讼费173.75美元。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申请人曾芳负担。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张 宾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伍静怡
黄绍朗
陈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