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协外认5号
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于2018年11月6日所作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称,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1月6日作出判决,为其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索取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抚养费,金额为每个月所挣的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低于最低生活人均预算百分之五十,自2018年5月3日起索取至成年为止。债务人多某某·灭某某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并在上海市长宁区工作,特请求将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1月6日作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承认并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陈述意见称,2018年4月申请人假装与被申请人关系尚好,让被申请人去到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参与了案件诉讼,当时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申请人实际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支付了抚养费和赡养费,比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还要高,但申请人开庭时予以否认,该国法院也没有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并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非中国公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判决只照顾该国公民,只允许被申请人每年两周的时间探望女儿且必须被申请人自行前往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认为不公平,有权利不执行该判决。
经审查认定: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2016年6月30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管理局民事登记处登记了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4月29日生育女儿。孩子满三岁之前,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在休假育婴,多某某·灭某某未提供物资支持。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诉请要求,从多某某·灭某某每个月索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未成年的孩子抚养费。多某某·灭某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承认诉讼。2018年11月6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作出判决: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的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1990年8月20日出生,索取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抚养费,金额每个月为所挣的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儿童满成年为止。抚养费金额应不低于最低生活人均预算百分之五十。该判决作出后,于2018年11月22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多某某·灭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和工作,故该判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并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19年4月2日,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请求,该法院按照前述条约规定的途径向本院转交了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我国上海市普陀区,且在上海市实际工作,本院作为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辩称,其并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亦非我国公民,该理由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规定,“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与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方面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条约第十八条规定,“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一、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由申请人向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提出,该法院按照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亦可直接向该缔约另一方法院提出申请。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书应附有下列文件:(一)经法院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文件;(二)法院出具的有关在请求缔约一方境内执行裁决情况的文件;(三)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一方已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四)本条所述请求书和所附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译本。”经审查,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系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该请求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之间的联系途径转交与本院。同时转交的文件,包括经证明无误的判决副本、该判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的证明、该判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执行情况的证明、多某某·灭某某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以及申请书及上述各文件的中文译本,故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的申请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一)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二)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理权;(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五)承认与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经审查,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于2018年11月6日所作的判决,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我国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并不具有专属管辖权;多某某·灭某某在该案诉讼中已得到合法传唤,且承认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我国法院并无正在进行之诉讼,亦不存在已生效裁决,更未承认他国就该案件所作之生效裁决;上述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婚姻家庭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对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提出承认与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判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主张其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实际支付了赡养费和抚养费。因本案属于司法协助案件,并不涉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已就此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并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于2018年11月6日所作的判决。
审 判 长翁 俊
审 判 员熊 燕
审 判 员王江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卞耀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