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
目录
前言
一、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
二、推进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
三、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利民机制
四、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
五、健全互联网司法智能化应用机制
六、深化互联网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七、构建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结束语
附录: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
前言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 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推动着经济社 会发展。2019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世界互联网诞生50 周年,也是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5 周年。中国牢牢把握信息化时代 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将互联网发展作为推进改 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支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取得了 显著发展成就。截至2019 年6 月30 日,中国网民由1997 年的62 万 人增加至8.54 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8.47 亿,数量均位居全球第一。 其中,在线即时通讯用户达8.24 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 亿,网 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 亿,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5.09 亿。移动互 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553.9 亿GB。
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新发展、新应用,也为国家治理和司法审判 工作带来新挑战、新机遇。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 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推进 信息惠民、促进司法便民、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需求日益迫切。 2013 年以来,中国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 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探索推动审 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新领域、新模式, 网络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框架初步搭建,网络治理的司法裁判规 则逐步完善,网络空间日渐清朗有序,有力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
一、互联网司法的总体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发展的规模优势、应用优势和产业优势,将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纳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 整体规划,分领域、分步骤、分层次统筹推进。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互联网司法应用领域不断扩展,网络平台日趋丰富多元,诉讼模式向 网络化、智能化演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实现了从技术运用到机制变革,从诉讼程序完善到实体规则治理的历史性发展。 应用领域由司法公开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中国法院将司法公开 作为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重要切入点。自2013 年以来,中国 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庭审公开、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四大平台 建设,先后建立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 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断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为进一步 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中国法院不断推动互联网司法实践向多 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等领域延伸,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 讼服务体系,打造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电子 送达等一体化、一站式在线解纷模式,逐步实现互联网司法全流程、 全方位覆盖。
平台载体由单一维度向多元化系统化延伸。互联网司法平台建设从官方网站、内网办公系统起步,逐步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内外专网、 移动网络和办案平台,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备。2016年,“智慧 法院”建设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司法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截至2019 年6 月,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的“智慧法院”体系已基本建成,不仅实现内网审判业务与外网诉讼 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服务平台也从电脑扩展至移动终端,与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企业联通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初具规模。
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司法活动和诉讼方式从时间线单一、场景封闭、参与方固定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向时间线开放、场景灵活、多方参与交互的线上线下融合 新模式。各地法院大力推动各项诉讼活动在线完成,通过庭审语音识别、电子证据展示、文书自动纠错、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智能辅助办案、审判流程管理等模块化应用,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将个体分散的司法实践和经验,深度集成整合为开放、共享、智能的综合运用模式。
工作重心由机制创新向推动依法治网演进。互联网司法发展起步阶段,工作重点是紧跟技术发展趋势,探索在线诉讼机制,强化技术应用,促进司法便民利民。随着互联网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中国法院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以设立互联网法院为契机,通过审理新类型互联网案件,不断提炼总结裁判规则,全面提升互联网司法治理能力。
二、推进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需要,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推动“互联网 +司法”审判机制创新。2015 年4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辖区法院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集中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等案件。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 年9月9日、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共设置8 个互联网专业审判庭,配备84 名法官,法官平均从事审判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年人均结案700 件以上。
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十一类互联网案件,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截至2019 年10 月31 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 件,审结88401 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 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 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 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组建互联网审判机构或办案组织,大力探索创新新型互联网审判机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等设立了互联网审 判庭,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等组建了互联网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有力提升了互联网审判专业化水平。
各地互联网审判庭和互联网合议庭针对辖区内互联网纠纷和互联网产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发 展途径,不断丰富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样本。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 联网审判庭针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型企业众多、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等 特点,从个案审判出发,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合 规警示,先后推动互联网企业修改完善平台管理和自治规则12 批次,有效推动互联网纠纷诉源治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设立互 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建设“巨鲸智平台”,推动金融类案要素式、全 流程在线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2017 年6 月以来,平台受理案件 42987 件,结案37053 件,法官团队年均办案量增长两倍以上,案件审 理周期缩短二分之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针 对辖区内文创园区和项目众多的情况,加大对知识产权和创新保护力 度,上线司法区块链平台,推动文创作品进行链上新技术存证,解决 电子证据取证难、认证率低的问题。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设 立专门审判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全州范围内涉及互联网数据保护、互联网交易和网络侵权等案件,利用集中化、专业化审理优势公正高效 处理互联网纠纷。
三、创新互联网司法便民利民机制
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趋多元化,期待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精准、透明的司法运行模式。中国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和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推行在线立案和跨域立案机制,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不断提升诉讼便利程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中国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快捷、 高效的特点,拓展纠纷化解渠道,优化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建立在线 流程全贯通、解纷业务全覆盖、线上线下全融合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 解决平台,支持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性质、解纷成本等理性权衡,为 当事人精准匹配解纷力量及方案,实现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之间的 顺畅转换。
2016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统一在线调解平台,推动 覆盖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流程,实现在线办理当事人诉前 调解、诉中和解和司法确认等事项。截至2019 年10 月31 日,最高人 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有2679 个法院入驻,在线汇集21379 个专业调解 组织和79271 名专业调解员,共调解案件1369134 件。北京法院2018 年通过“多元调解+ 速裁”方式导入诉前调解30.4 万件,多元调解成 功和速裁结案17.8 万件,占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结案数的39.0%。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和合智解”在线司法服务平台,并与成 都市公共服务平台“天府市民云”对接,为当事人提供解纷指引、申 请调解、调解智库选择、诉讼咨询、智能问答等多项服务,实现全流程便捷操作,形成一体多元、集约全域的全天候普惠式诉讼服务网络体系。广州互联网法院多元解纷平台汇聚粤港澳大湾区25个调解机构、284位调解员,其中港澳专业调解员22名,成功调处跨北京、广州、新加坡、香港、澳门五地的互联网肖像权侵权等案件。
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中国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在线立案,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诉讼服务渠道,规范诉讼服务流程,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当事人通过电脑或手机客户端,足不出户即可享受24小时在线自助服务,实现在线咨询立案、提交材料、交纳费用,大大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2995个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1623个法院上线诉讼服务应用程序,2813个法院设立12368服务热线。北京法院推出“立体化线上立案系统”,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全天候、零距离、全方位在线立案服务,包括网上预约立案、微信预约立案等主要业务;系统试运行一年期间,共在线立案100361件,占全市法院案件的14.2上海法院针对历年诉讼服务中积累的近万个常见程序性问题,根据诉讼法梳理后,收录形成了关于诉讼程序2300个常见问答的“法宝智查”知识库,以诉讼服务机器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端口多渠道向公众开放,满足当事人多元诉讼需求。江苏南京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开通五大通道,为当事人、律师、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提供精准、及时的诉讼信息和服务,同时依据对调解及裁判结果的大数据分析,引导当事人适时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案。
探索实行跨域立案新模式。中国法院积极推进“互联网+立案”,探索实行跨域立案机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选择就近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通过法院之间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流转,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线完成案件受理工作。跨域立案机制打破时空限制,极大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重塑了法院立案模式,开创了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2015年1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推出跨域立案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异地受理立案申请,随后跨域立案模式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2018年,全国法院跨域立案超过12万件。2019年1月至6月,浙江法院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已实现省内全面畅通,网上立案开通率达100%,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网上立案数为25.3万件,网上立案率达59.7%。2019年8月,北上广、长三角、京津冀地区法院之间已实现省市区三级法院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
推广“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运用。针对互联网时代手机和微信广泛普及应用新趋势,中国法院大力建设推广以微信小程序为依托的“移动微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利用人脸识别、远程音视频、电子签名等技术,用手机登录移动端在线完成立案、送达、开庭、证据交换、调解等诉讼活动,实现当事人指尖诉讼、法官掌上办案。2017年10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率先上线“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2018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宁波移动微法院”,并于同年10月向浙江全省法院推广。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浙江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在北京等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全面试点,截至2019年10月31日,移动微法院注册当事人已达116万人,注册律师73200人,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达314万件。
完善律师执业在线服务机制。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进程查询、庭审排期避让、联系法官、电子送达等多项诉讼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最大支持和便利。上海法院自2011年开始建设在线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项目从仅限于法院基本信息公开逐步扩大至5大项26小项,覆盖律师执业各个领域。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律师服务平台已面向全国律师开放,累计使用达441.4万人次。福建厦门法院的律师服务平台与司法局律师综合管理系统无缝对接,面向厦门市160多家律师事务所开放,有效搭建律师、法官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通道。
全面深化司法信息公开。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覆盖审判执行全部环节,及时、有效、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超过2200万件,公开案件信息超过11亿条,电子送达诉讼文书超过5万件;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550万件,点击率超过20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各类裁判文书803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370亿次,访客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司法公开数据信息资源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处于公布中的限制消费信息613万人次,公开终结本次执行案件1006万件,访问量超过2.2亿人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入驻新浪微博账户3585个,粉丝总数达8130万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粉丝总数超过1750万人,累计发布微博超过2万条;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1.4万期图文信息,订阅用户达151万人。中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维度不断拓展,司法信息的及时公开、充分公开,有效推动了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四、完善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机制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给传统司法运行机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线诉讼成为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法院紧扣时代脉搏和现实需求,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机制建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推动互联网时代诉讼流程和司法模式实现革命性重塑。
探索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中国法院依托互联网法院改革试点,大力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司法新模式,推动实现案件起诉、立案、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线完成。北京互联网法院实现当事人立案申请在线提交率100%,诉讼费用在线交纳率90.3%,在线庭审率98.7%,平均庭审时长52分钟,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6.8%。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因上班、出差、出国等原因产生的诉讼“时间差”问题,探索“异步审理”模式,允许当事人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登录平台参与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异步审理”结案2495件,平均每案节约当事人在途时间约6小时。广州互联网法院创造性推出“在线示范性庭审”,针对同类型合同纠纷,选定一起案件作为先导案件排期开庭,并通知同类型案件当事人在线旁听庭审,以个案示范审理促进类案纠纷化解;目前该院受邀旁听庭审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在庭后自动履行和主动和解率达37%,有效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片”的示范作用。
完善在线诉讼程序规则。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有力推动电子诉讼制度机制发展完善。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细化在线诉讼操作规范,针对网上立案、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电子送达等方面,制定出台审理规程、诉讼指引、审判指南等文件,确保在线诉讼开放有序、交互充分、庄严规范,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创新电子证据在线存证方式。针对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中国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司法”模式,以大数据、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防伪造、防篡改的优势,大幅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已完成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山东、陕西、河南、浙江、广东、湖北等省(市)的22家法院及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27个节点建设,共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被纳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首批备案的区块链单位,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8个,实现互联网金融、著作权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在线采集证据数超过472万条,跨链存证数据达1000万条。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华泰公司与深圳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侵权事实形成的区块链存证记录予以审核确认,肯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广州互联网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50余个单位,共建“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自2019年3月30日上线以来,在线存证数据超过545万条。
完善在线文书送达机制。中国法院大力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拓宽电子送达渠道,优化电子送达方式,推动送达模式重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发上线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目前已在部分地方法院试点运行,通过该平台可以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论材料及文书。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设置电子送达专栏,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证件号和唯一签名码,登录该平台获取法院送达信息,在线签收电子文书。各地法院大力建设专门电子送达平台,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促进电子送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互联网法院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短信、公众号等在线送达文书96857次。江西法院建立全省法院集约送达中心,统一送达流程、服务标准和评估机制,以统一的12368号码对外开展送达,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法院累计送达564292人,电子送达成功率达77.4%,47.7%的电子送达由微信签收,平均用时0.9天,较邮寄送达快11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送达平台,汇集当事人手机号、民事活动活跃地址、行政部门登记地址和法院成功送达记录等地址信息,由平台智能筛选送达地址、自动生成送达文书,触发送达任务。
推进执行财产网络查控处置机制建设。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陆续与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全面覆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信息,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线下执行模式,有效破解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难题。为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与主要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网络大数据询价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估价,并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自2017年1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网络拍卖起,财产处置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自网络拍卖系统上线至2019年10月31日,全面实行网络拍卖的法院超过3300家,全国网络司法拍卖超过159万次,成交43.6万件,成交额9387亿元,标的物成交率66.8%,溢价率89.8%,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91亿元。
五、健全互联网司法智能化应用机制
中国法院紧紧抓住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时代机遇,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全面推进智能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为案件审理、审判监督、司法管理、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和决策参考,推动司法运行从网络化向智能化迭代升级,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建立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机制。卷宗电子化是智能化审判的基础和前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法院部署推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3363个法院建设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全国67%的案件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并流转应用,部分地方法院已基本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千灯模式”,实行立案扫描前置、快速标注编目、卷宗同步流转、集中保全送达、一键精准归档,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在无纸化办案模式下,该院人均月结案41件,同比上升16.5%,长期未结案件同比下降18.2%。
推进全方位智能化辅助办案机制。中国法院积极开发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不同程度实现了立案风险主动拦截、案件繁简甄别分流、电子卷宗文字识别、语音识别转录、案件智能画像、庭审自动巡查、法条及类案精准推送、文书自动生成、文书瑕疵纠错、裁判风险偏离度预警等智能辅助功能,促进审判质效大幅提升。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法信”平台,汇聚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案例、学术成果等法律知识资源,为法官办案提供全面、便捷的智能检索、智推服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法信平台注册用户数达到93.7万人,访问量达1649万,浏览量达1.41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智能分案系统,运用“系统算法+人工识别”机制,对11类通用型案件和9类自选案件共93个案由进行繁简分流,2018年以来,该系统已甄别分流案件15万余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以“电子卷宗+全景语音+智能服务”为核心内容,覆盖审判全流程的智慧审判系统,集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材料云流转、庭审语音转写、电子质证随讲随翻、简易判决一键生成等功能,实现审判活动无纸化,法官事务性工作分离约40%,书记员事务性工作减少约50%。
加强司法运行智能化监督管理。中国法院积极应用智能化手段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发应用各类智能化、自动化、静默化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实现敏感案件自动标识、重点案件自动追踪、负面画像自动生成,监管行为全程留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以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等系统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案件办理、事项委托、申诉信访、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和督办,实现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研发“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规则,建立案件特征识别库,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大数据自动分析、系统自动标记、平台实时提示、全程在线记录等,确保审判监督管理依法有序、规范到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开发“台州法院清廉司法风险防控系统”,设置7大类60个审判、执行和综合风险点指标和红黄蓝三色风险预警提示,截至2019年4月,共计触发248个风险节点监控,实现司法廉政风险有效防控。
提升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中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大数据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深度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提升审判工作和司法治理的精准性、有效性。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可以实时收集全国3507个法院的审判执行、人事政务、研究信息等数据,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已汇集全国法院1.93亿条案件数据,已经累计完成700余项专题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38份专题报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大数据中心,为全省法院提供运行态势分析、质效指标检测、案件关联检索、主题数据分析等服务,有力促进审判资源合理调配,推动审判质效全面提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成数据实时自动生成的高集成度、高智能化、可视化信息管理中心,所有数据以每30秒流动刷新方式实时更新,两级法院案件分析、审判质效、动态趋势等信息自动生成发送,为院庭长审判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六、深化互联网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中国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去中心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在部分重点领域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无缝隙、全方位在线司法协作体系,推动畅通司法信息交流渠道、优化在线办案机制和纠纷一体化解决模式,打造网络空间多部门联动、协同治理新格局。
探索刑事案件在线协作办理机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中国法院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规范刑事案件办理,推进公检法司协同办案机制。上海法院积极开发刑事案件审判辅助系统,制定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运用图文识别、自然语言理解、证据识别展示、案件要素自动提取等技术,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从侦查到起诉全程可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市常见刑事罪名案件办理已实现从立案、侦查、报捕、起诉、审判均可在刑事办案系统内运行,公安机关累计登记案件24873件,检察院批准逮捕8811件,审查起诉7442件,法院立案4812件,审结3438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针对实践中多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五类案件,联合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搭建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平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建立全省“减刑假释办案工作平台”,实现业务协同办理、流程全面覆盖、数据即时传输、信息互通共享,全省法院、检察院、监狱三方可远程在线庭审,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30日,湖北法院在线流转案件卷宗材料95924份,办理减刑、假释类案件8335件,审结8186件。
推进道路交通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随着机动车数量持续增加,中国道路交通纠纷日益增多,传统纠纷解决模式涉及部门机构繁多,存在处置时间长、流程繁琐等问题。2013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法院与公安交警、司法行政、人力社保、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多机构联动,引入调解资源,案件处理高效透明、快处快赔。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决定在北京等14个省市区开展试点,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实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定损、定责、鉴定、调解、诉讼、理赔一站式服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体化平台已完成调解150984件,成功调解各类纠纷125616件,调解成功率为83.2%。
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为充分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法院大力加强破产工作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针对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众多、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复杂的客观情况,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法官、破产管理人、律师共享工作平台,在线办理破产案件,分级披露发布信息,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线参与破产进程。截至2019年10月3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破产案件53641件,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312次,涉及债权人504013人次、破产债权9030亿元,处置破产财产2978亿元,有效促进资本、技术、资产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再配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在线平台公开拍卖翡翠航空公司破产财产,成功吸引外国资本参与竞拍,3架波音747飞机溢价49%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2019年3月,该院通过在线平台协助香港破产管理人适用内地破产财产网拍模式,在线处置5个香港特殊车牌号,首次实现跨境协作处置破产财产。
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法院大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奖惩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司法信用报告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畅行无阻”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和机构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联合构建信用惩戒网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信用惩戒体系。近40%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惩戒压力下自动履行义务。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正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达561万人次。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对于守法守信的当事人,征得其同意后,向市场监管、金融和征信机构推送当事人司法信用优良评价信息;对于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将相关评价信息作为个案执行中采取限制消费、网络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的参考,推动网络空间诚信建设。
七、构建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互联网纠纷具有类型新、领域广、技术性强、复杂程度高等特点,中国法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司法,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案件,不断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有效确立网络交易行为规则。互联网时代在线商业活动频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传统交易活动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新样态、新特点。中国法院通过典型案例不断确立各类网络交易活动行为规则,引导网络商业活动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俞彬华诉华多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网络主播应当履行明确、具体的合同义务,否则用户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通常可认定为赠与,完善了对网络活动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徐欣诉招商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判定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发卡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的,发卡行就被盗刷的款项对持卡人承担全部支付责任,明确了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的分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张胜源诉叶通网络店铺买卖合同案,认定被告在出售网店后,通过平台生物识别安全机制“找回密码”,擅自修改店铺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登录方式收回网店,转移账号内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转让费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彭湃与李华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认定通过个人闲置物品二手交易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普通商品并获利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构成欺诈的,应当予以消费者三倍赔偿。
准确判定网络平台责任。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日益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平台权利义务边界亟待明确。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清晰界定网络平台责任,推动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网络服务和环境。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中国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等侵犯网络传播权案,明确以直播为主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公司,在享有其签约主播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刀豆科技诉长沙百赞、腾讯公司等侵犯网络传播权案,明确由于微信仅向小程序开发者免费提供网页架构与数据接入等基础性网络服务,未直接面向小程序用户提供数据存储或搜索链接服务,实际上对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和数据没有管理权限。同时,如对小程序内的特定侵权行为直接采取整体下架的方式,超出必要限度,所以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福州九农诉寻梦公司科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电商平台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违约金制度的区别,电商平台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应当被视为是电商平台与商家的自治行为。法院判定商家利用平台售假行为构成违约,平台有权将赔付金直接扣付给消费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重庆交运公司诉郭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网络租车经营者在没有获得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认定对方为交易对象,未尽审慎核实义务,无权要求履行合同。
加大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规制力度。互联网时代人格权具有集合性、扩展性特征,以及侵犯人格权方式和后果线上线下并行的特点,中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公民网络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保护力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黄淑芬诉岳屾山、微梦创科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案中,判定构成侵犯网络名誉权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明确行为人身份变化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要求,细化了侵犯网络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美明宇家政公司诉张思瑶、汉涛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定消费者若未构成诽谤、诋毁,仅在网络平台对自己接受的服务进行主观描述并给予差评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张艳霞诉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肖像权纠纷案中,判定除非有使用必要,将公民肖像用于负面新闻报道构成不当使用行为,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法率公司诉奇虎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定手机用户在安全软件平台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行为,安全软件平台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展示公众负面评价及数量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遏制互联网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普遍,中国法院进一步细化明确垄断和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搜狗公司等诉奇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得干扰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在网络用户终端排斥其他产品和服务。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在爱奇艺诉搜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输入法软件提供者在提供“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的功能设置,并未破坏市场选择功能或实质性妨碍视频网站的经营,不构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许先本与童建刚、玉环县金鑫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其他经营者商品,使得其他经营者商品被平台删除,丧失销售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遏制了恶意投诉行为,为电子商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微源码诉微信公众号垄断案中,认定利用平台公众号开展市场推广有别于使用社交功能的普通用户,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及其所提供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推动完善互联网行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
维护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信息安全与个人生活紧密相连,同时也成为重要商业资源。中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商业使用规则和边界,督促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数据时合法合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徐永诉芝麻信用隐私权纠纷案中,判定对个人征信数据的商业使用行为侵犯隐私权,但经用户同意,收集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在互联网公开的信息并反馈用户的除外,明确滥用个人征信数据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庞理鹏诉东方航空、趣拿公司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中,明确航空公司和网络售票平台应当对因在线购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朱烨诉百度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认定虽然网络浏览记录具有隐私属性,但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网络偏好信息,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不符合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因而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湖北省宜昌当阳市人民法院在李金波、裴家好、李国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认定,利用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出售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知并帮助他人设立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的,属共同犯罪,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保障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有效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支持行政部门包容审慎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行业发展的法律边界。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常文韬诉许玲等合同纠纷案中,判定双方签订的、以非法技术手段提高点击量,制造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无效,有力打击网络灰色产业。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聚贤科技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广州市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中,支持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发展上下线、进行网络传销的行为,有效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悦骑公司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中,通过判令被告停止拖延并退还消费者押金、公开披露押金信息、公开道歉,明确共享单车使用押金的权利归属关系,遏制互联网业态中的“圈钱”行为,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谷米科技诉元光科技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定经营者收集、分析、编辑、整合具有商业价值的大数据资源的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大数据资源,并用于经营同类应用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推动确立了大数据行业的公平竞争规则。
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法院着力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和救济力度,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规则,有效保护和鼓励互联网创新。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音著作协会诉斗鱼公司网络传播侵权案”,明确网络直播公司如享有其签约主播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应当就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艾贝戴公司等诉聚凡公司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判定被授权商超出授权范围、期限、方式生产并销售玩具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著作权,依法支持了著作权人跨国维权诉求,实现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平等保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腾讯公司诉字节跳动公司等侵犯游戏著作权案中,对未获得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下达了诉讼禁令,裁定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相关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鱼趣公司诉脉淼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定直播平台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养并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定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仍为游戏预设画面的展现,不享有著作权。
坚决打击网络刑事犯罪。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出现手段技术化、领域专业化、主体组织化、获利机制产业化等新样态。中国法院根据网络犯罪新特点,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开设网络赌场、实施网络诈骗、非法盗取数字财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各类犯罪,确保网络空间秩序安定有序。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通过审理“流量劫持案”,认定通过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等“流量劫持”行为,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诈骗信息发布案”,认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微信红包赌场案”,判定犯罪团伙通过在微信群里组织被害人,以抢微信红包比金额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的,构成开设赌场罪。Suqi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Jiangsu Province ruled that the defendants who clearly knew that the “click-farming advertising” of their customer was a fraudulent act, but still provided advertising promotion assistance in committing the crime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illegal gains, shall be considered to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il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s where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In Liaoning Province, defendants who organized people to gamble on the randomly allocated results of WeChat Hongbao (a sum of money distributed randomly to the WeChat group members) and profited from such was found guilty of the crime operating casinos by Shenyang Tiexi Primary People’s Court of Liaoning Province.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月光宝盒案”,判定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技术聚合涉黄直播平台,以发展下线代理的方式传播和买卖淫秽视频,达到入罪标准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蒋琪诽谤案”,判定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有力遏制了校园网络霸凌行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网络诈捐案”,判定犯罪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网上募捐平台,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网友巨额捐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严厉打击利用公众爱心善心进行骗捐的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司法是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结晶,必将伴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日臻完善。互联网时代,通过信息技术革新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共同推动,中国司法有效实现了诉讼流程重构、诉讼规则完善和司法模式变革,人民群众获得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普惠均等的司法服务,中国法院司法能力、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
中国法院将继续秉持开放共享、审慎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信息化智能化培育司法体制革新和司法体系建设新动能,服务社会公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国家数字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和治理规则完善,为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附录: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州九农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典型意义】
基于网络平台发生的购物活动,具有买卖迅速、交易量大、跨地域广、主体分散等特点,行政部门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网络平台自治规则的作用不断增强。本案明确平台与商家在入驻协议中约定“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自治行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商家在平台上发生售假行为构成违约时,平台有权按照约定的“消费者赔付金”规则,直接扣付相关钱款给消费者,肯定了互联网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4日,福州九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农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上签署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按涉假商品历史销售额的十倍承担违约金,平台有权直接冻结并自商家账户扣款;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不能证明疑似假货商品为正品的,平台将以商家账户内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因九农公司在寻梦公司平台出售假货,寻梦公司遂冻结其账户并将扣款全额赔付给涉假订单对应消费者九农公司认为其并无售假行为,寻梦公司单方制定十倍违约金等苛刻的处罚规则并冻结账户,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寻梦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商家在入驻电商平台时有充分选择的自由,平台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充分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原告九农公司入驻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平台时,网签合同的条款有效。原告九农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平台规则规定的售假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被告寻梦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被告寻梦公司电商平台设置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违约金制度在受益主体、利来源、责任承担对象及适用标准等方面均有区别,其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对其效力予以肯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但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俞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戎、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奇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成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形态,相关纠纷也日益多发。本案清晰界定了网络直播中用户、直播发布者与直播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明确了“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通过对网络直播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刘奇琪是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戎公司)旗下主播,其在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开展直播,该直播间系用兴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子戎的YY账号开通。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俞彬华在刘奇琪的直播间消费共计59291.28元(包括礼物和开通“公爵”“守护”)。2017年3月17日,俞彬华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刘奇琪设置为该直播间的频道总管理(VP)。2017年4月7日,刘奇琪取消了俞彬华的VP权限,原因是刘奇琪不认可俞彬华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俞彬华诉至法院,提出撤销在直播间消费礼物的合同及华多公司、王子戎、兴戎公司、刘奇琪连带返还消费款项49291.28元等十项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两者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俞彬华对被告刘奇琪的“打赏”,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用户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驱动下,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丰富、创作门槛低的互联网内容平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保护难度大。本案中明确以直播为主营业务的网络平台公司,在享有其签约主播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有利于规范内容付费商业模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互联网内容平台的责任义务。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4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虚拟币和礼物进行打赏。直播期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回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认为斗鱼公司及其主播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网络直播平台与签约主播约定,直播产生的音视频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同时平台从用户在线观看直播、回放直播视频时对网络主播的虚拟打赏中盈利。所以,斗鱼公司既是直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直播平台上音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和收益者,对其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一删除”义务。斗鱼公司应当对直播及视频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除履行“通知一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斗鱼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一审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认定区块链存证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认为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中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链存证,基于此请求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在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优势,但仍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存储于区块链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本案中华泰公司存储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数据来源清晰,生成及传递路径明确,且能与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相互印证,故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本案一审宜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典型意义】
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网络经济活动重要的市场主体,对互联网平台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日渐增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市场认定规则亟待明确。本案明确了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对于提供多种类型服务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需充分考虑涉案行为具体指向的产品或服务,区分互联网平台基础性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与增值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合理界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以来,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源码公司)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平台上注册“数据精灵分销平台”等26个微信公众号。之后,腾讯公司因涉案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明显超越微信所允许的功能范畴,违反微信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等多项规定,封禁了微源码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故微源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出包括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并赔偿损失等九项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微源码公司并非使用微信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平台上以自媒体形式营销推广软件产品的商业主体,其需求为在线推广宣传,故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原告微源码公司对“相关商品市场认知错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具有滥用其微信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为微信平台运营方,被告腾讯公司依据双方事先达成合意的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对原告微源码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管理并无不当,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许先本与童建刚、玉环县金鑫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利用互联网平台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快速处理侵权投诉机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日益增多。本案明确了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其他经营者商品,使得其他经营者商品被平台删除,丧失销售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遏制了恶意投诉行为,维护了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8日,童建刚以许先本淘宝店铺销售的防爆压力锅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淘宝公司发起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2016年4月7日,淘宝公司认定童建刚投诉成立,删除了被投诉的商品链接。经查,童建刚对其投诉时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关键内容进行了篡改,将“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恶意修改成“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同时将“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删除。许先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等。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童建刚明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未获得专利许可,篡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使用变造的证据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原告许先本经营的同类商品,导致涉案商品链接被平台删除,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使原告许先本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了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建刚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童建刚赔偿原告许先本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典型意义】
大数据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重要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当前大数据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亟待树立。本案明确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大数据资源,用于经营同类应用程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有利于确立大数据行业行为规范,促进经营者遵循商业道德,开展公平、良性竞争。
【基本案情】
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5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应用程序“车来了”的市场份额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总裁的邵凌霜授意公司技术总监陈昴,指使公司员工刘江红、刘坤朋、张翔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竞争对手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米公司)经营的同类公交应用程序“酷米客”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无偿使用于其“车来了”应用程序,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整合所合法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大数据资源,应当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原告谷米公司出于商业模式或其他需要向公众免费提供数据查询,被告元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网络爬虫技术入后台盗用数据,并将盗取数据用于经营同类业务的,具有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属于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元光公司向原告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本案一审宜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
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各类数据信息高速流通、海量传播、高度共享,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案确立了可通过隐私权对个人信息安全予以保护的规则,明确了认定个人信息泄露应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规则指导,对规范网络平台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庞理鹏委托其助理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运营的去哪儿网购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掌握,因而其断定是二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庞理鹏的非隐私信息与隐私信息结合之后已形成不可分的权利整体,应当按照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一体救济。
被告东航公司和趣拿公司掌握了原告庞理鹏身份证号、手机号和航程信息,其后,相关信息又在合理时间内发生泄露,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信息泄露系被告导致,故二被告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趣拿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东航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九: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终端的应用普及,因个人信息泄露或商家过度推广导致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事件频发,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的要求日渐强烈。本案明确手机安全软件向用户客观展示不特定多数人对来电号码的评价、标注,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对有效治理通讯骚扰、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率公司)于2014年3月成立,主要依靠庞大的呼叫系统开展法律咨询业务。360手机卫士系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旗下运营的免费软件,其中的云标记功能可以对陌生来电进行标记分类。之后,法率公司发现其咨询号码被360手机卫士标记为骚扰电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查明,被告奇虎公司开发的手机安全软件允许用户通过软件的云标记功能对陌生来电进行分类标记,当标记达到一定数量后,在接听界面向其他用户展示,协助用户拦截骚扰电话。法院认定,网络评价已成为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人们的行动和决策常常借助于公众评价,其中表达为负面性词汇的评价,除非严重不实并造成损害或者出于欺诈,否则不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奇虎公司出于满足用户需求目的,如实予以展示用户对原告法率公司来电的评价标注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侵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法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率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
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性高、分工链条精细、作案地域分散等特点,尤其是网络诈骗犯罪经常上下游之间通过网络联络实施犯罪。本案明确行为人明知上家的“刷单广告”是从事诈骗的行为,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判决细化了新类型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力打击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共同商定,利用注册的公司开展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三被告在明知不存在刷单事实,系上家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发布诈骗信息,每一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从上家处获取30至70元报酬。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在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尚无证据证实已有诈骗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已有多位受害者出现,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