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此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与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