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指导性案例制发体例,现就指导性案例体例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一、关于“标题’’
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如张某盗窃案。
二、关于“关键词”
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三、关于“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裁判要点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
裁判要点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启示意义。
四、关于“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条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涉及不同法律的,则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且分别有最密切相关法条的,按照裁判要点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对应标明。
五、关于“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部分一般先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视情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其中控 (诉)辩意见和具体证据,可以根据是否与裁判要点有联系而决定是否列出。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明。
基本案情部分准确和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六、关于“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部分简述诉讼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
裁判结果是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应当依法、准确、公正。
七、关于“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指导性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控(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针对裁判要点涉及问题直接论述。可以依照裁判文书的论述次序,在裁判文书的理由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在理由中出现前面未表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法院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
裁判理由应当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说理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紧密结合选定指导性案例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
八、关于其他技术规范
文字、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技术规范,采用裁判文书的相关要求。
案例中涉及被害人、证人、第三人、未成年人等姓名、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的,予以技术处理。
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字加粗,“关键词”中的具体内容使用三号楷体字,标示案例组成部分的“关键词”、“裁判要点”等使用三号黑体字,正文全部采用三号仿宋体字。印刷指导性案例时,可以适当调整字体或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