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一)准确反馈交易流水号。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具体规则见附件)。
2.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反馈。
(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二、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釆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情况确定。
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釆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四)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4月1日前制定核实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
(五)完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业务的安全管理,不得仅凭验证支付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即为客户办理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
(六)健全单位客户风险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单位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
支付机构发现单位支付账户存在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釆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行为,确属可疑的,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釆取相关措施,无法核实的,应当中止该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对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账户的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开立的其他单位支付账户,应当重点核实。
(七)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
(八)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
(九)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转账管理
(十)载明非实时到账信息。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十一)改进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八项关于自助柜员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鼓励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应用生物特征识别等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积极探索兼顾安全与便捷的支付服务。
四、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十二)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十三)加强特约商户管理。收单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釆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十四)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受理终端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时,应当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收单机构应当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本通知发布前已安装的移动受理终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移动受理终端业务功能。
2.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3.清算机构应当强化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及金融行业标准制定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制度;应当通过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持续开展受理终端注册信息与交易信息监测校验,并向收单机构反馈校验结果。收单机构对异常校验结果应当及时釆取措施核实、整改。
(十五)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釆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时明确上述规定。
(十六)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定期釆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存量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于2019年6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十七)准确展示交易信息。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报文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报送实际交易的特约商户信息和收款方、付款方信息,并向客户准确展示商户名称或收款方、付款方名称。
五、广泛宣传教育
(十八)全面设置防诈骗提示。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和柜台醒目位置张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并提醒客户阅知。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所有电子渠道的转账操作界面设置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
(十九)开展集中宣传活动。2019年4月至12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制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方案,综合运用解读文章、海报、漫画等各种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持续向客户宣传普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手法及应对措施、转账汇款注意事项、买卖账户社会危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支付结算常识等内容。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企业财务人员、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的宣传教育,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宣传活动。
六、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对于被公安机关通报配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不力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会同公安机关约谈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倒查责任落实情况,列为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十一)依法严格处罚。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以前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附件: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部分业务事项说明
一、查询反馈业务重点数据项说明
对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起的账户交易信息明细查询(银行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100301,支付机构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A00301),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反馈报文(银行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100302,支付机构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A00302)中准确反馈下列信息。
(一)交易流水号。对于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交易,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反馈交易流水号和交易类型:
1.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处理的业务。
(1)网银支付。反馈银联发送银行的交易订单号(唯一订单标识),交易类型字段填写“银联网银”。
(2)协议支付。反馈协议支付请求报文(报文类型1001)中的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银联协议”。
(3)直接支付。反馈直接支付请求报文(报文类型1002)中的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银联直接”。
(4)贷记付款。反馈贷记付款请求报文(报文类型2001)中的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银联贷记”。
2.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处理的业务。
(1)协议支付。反馈协议支付申请报文(epcc.201.001.01)中的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网联协议”。
(2)网关支付。反馈网关支付跳转报文(epcc.242.001.01)中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网联网关”。
(3)认证支付。反馈银行验证支付申请报文(epcc.231.001.01)中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网联认证”。
(4)商业委托支付。反馈协议支付申请报文(epcc.201.001.01)中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网联商业委托”。
(5)付款业务。反馈付款申请报文(epcc.211.001.01)中交易流水号字段(TrxId),交易类型字段填写“网联付款”。
(二)商户名称和交易发生地。对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准确填写“商户名称”数据项。对于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交易发生地”字段填写办理该笔业务的自动柜员机布放地址。
(三)备注。交易通过网联处理的,在备注中填写“网联”;交易通过银联处理的,在备注中填写“银联”。
(四)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进行查询;同时支持根据银行卡号查询交易明细,在“支付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报文(报文类型编码A00301)中,当“明细查询操作的传入参数”=01时,支付机构依据传入的支付账号,查询该账号下所有账户交易明细并反馈;当=02时,支付机构依据传入的银行卡号,查询该银行卡号所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明细并反馈。
二、交易查询要求
对于公安机关发起交易信息明细查询(银行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100301,支付机构对应报文类型编码为A00301),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查询近两年内的交易,同时支持查询当日交易。对于查询反馈结果超过1000笔交易信息的,反馈最近1000笔交易。对于已撤销账户,支持查询销户前交易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