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说 明
一、《 自 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以下简称《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统一列出股权要求 、高管要 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 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 应符合《 自贸试 验区负面清单》 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内领域, 但不符合《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 单》规定的, 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 涉及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 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 领域, 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 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 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 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 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 外 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中未列出的文化 、金融等领域与 行政审批、 资质条件、 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 、我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 商务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0 年版《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 )
一、农、林、牧、 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 禁止进入稀土矿区 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
三、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6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 内水路运输业务, 但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 船舶, 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 水路运输 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 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
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只有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 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 )
9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0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 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 且不得聘用中 国执业律师, 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 驻代表, 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 ,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6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 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 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 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九、教育
18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 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 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 。 (外国教育机构、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 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 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 )
19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0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 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 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 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 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 须中方主导, 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
2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但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 其他条件下, 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 目 。 未经中国政府批准, 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
2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 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
2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 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 目 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 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含电视动画片) 实行许可制度 。 )
2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但经批准, 允许 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2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 出租给外国人 。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机构;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 掘, 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27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