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1.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形势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实现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高检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初步形成。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改,将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的更重任务。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办案效果、机制创新、监督力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地位,职责任务更加繁重,主导责任更加明确,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抓实、抓好,实现工作质效明显提升,确保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持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3.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过程,实现讲政治、顾大局与讲法治、促保护的统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承上启下诉讼地位,积极充分履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未成年人检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实行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实行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实现社会支持的体系化支撑、优势化互补、共享化构建,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质与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助推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保护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坚持创新发展。按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止境”的要求,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形成更多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迸发生机活力。
二、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4.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敌对势力向未成年人灌输极端思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拐骗儿童,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要坚持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坚持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快速反应、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同堂培训、一体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
5.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完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对违反诉讼程序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侵犯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平台的沟通与衔接,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点监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特殊管教措施虚置、社区矫正空转等问题,确保罚当其罪、执行到位。
6.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
7.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实现符合条件对象救助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关爱救助。主动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三、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
8.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克服简单从轻、单纯打击和帮教形式化倾向,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管束到位,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警示功能;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实施精准帮教,促进顺利回归社会。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把个案情况吃透,将党和国家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方针、原则,个别化、精准化运用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理解刑事政策和案件本质,认真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从严把握认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坚决不予认定。对拟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要逐级上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把关。
9.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科学把握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和帮教可行性。改进社会调查收集、审查方式,科学评估调查质量,解决调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等问题,努力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和帮教中的参考作用。加强合适成年人履职能力培训,推动建立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委托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专家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工作,规范运用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辅助办案的方式方法。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予以适用,确保适用比例不断提高。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协调、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并结合司法办案实践,适时提出修改完善封存制度的意见建议。
10.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履行主导责任,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语言,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发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作用,帮助其理性选择,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参与、监督、救济等权利。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依法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拟提起公诉的,在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自2020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达到80%以上。
11.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设。探索“互联网+”帮教模式,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内容和方式多元化。引入人格甄别、心理干预等手段,提高帮教的精准度、有效性。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积极开展诉前观护帮教,延伸开展不捕、相对不起诉后的跟踪帮教,把帮教贯穿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探索帮教工作案件化办理。建立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异地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确保平等司法保护。
12.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加强与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有机衔接的分级干预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解决招生对象、入学程序、效果评估等方面的难题,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把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全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提升监护能力,落实监护责任。
四、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
13.发挥统一集中办理特色与优势。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是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在办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更加强调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注重从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发挥与传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紧密相连的效率优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4.突出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重点。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灵活运用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加强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未成年人活动的监督,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推动对在押未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落地落实。以纠正脱管漏管、落实特殊矫正措施为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切实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稳步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补强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短板”。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15.有序推进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可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没有专设机构的,由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其他部门予以全力支持配合。稳步推进、适时扩大试行范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级检察院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择优确定重点试点单位,打造试点工作“升级版”,促进试点成果转化运用,推动“试验田”向“示范田”转变。上级检察院要切实承担对下指导责任,总结分析基层试点成效和经验,推出一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高检院。争取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16.完善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业务指引,明确受案范围、履职方式和工作标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协作,完善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机制,建立内外部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协商沟通、衔接支持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条件成熟时,联合有关单位出台统一集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指导意见。
五、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17.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把“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一把手”工程,没完没了抓落实,努力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沟通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开展调研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限期整改。积极推动健全事前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处置的各项制度,跟踪监督落实落地。完善问责机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深刻认识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是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政治、法治和检察监督的“三个自觉”,以性侵案件为切入点、突破口,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18.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加快推进、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积极沟通协调,联合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建立教职员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统一管理,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19.切实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作用。依托专区功能,及时接收涉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控告和司法救助线索。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线索的受理、移送和答复流程,严格执行“七日内回复、三个月答复”规定,及时受理,逐级分流,依法办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根据实践需求,不断完善功能,更新方式,逐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的全覆盖,构建起上下一体、协作联动、及时有效的工作格局。
20.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监督。立足检察办案,对制作传播网络违法及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管控、宣传报道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及文化市场整治,娱乐场所、网吧、宾馆及其他场所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等重点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推动长效治理。探索通过支持起诉、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妥善解决涉案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原因和趋势的分析,及时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针对性、有价值的决策参考。推行向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适时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21.稳步推进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至2020年底,实现全国四级检察院院领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推广重庆检察机关“莎姐”团队等地经验,鼓励、吸纳其他部门检察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法治宣讲队伍。联合教育部等部门出台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范。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督促法治副校长认真充分履职,确保法治教育效果,积极协助学校制定法治教育规划、开设法治教育课程,推动提升法治教育和依法管理水平。
22.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检校合作、检社合作,制定普法活动周期表,扩大覆盖面,努力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辍学闲散未成年人、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等群体法治教育需求。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菜单式”法治教育。充分发挥“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作用,适时开展专项巡讲活动。会同教育部出台“法治进校园”工作意见,推进“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
23.不断丰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内容。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普法精品课程库。围绕校园欺凌、性侵害、毒品危害、网络犯罪、“校园贷”等热点问题,组织编写图文并茂的法治教育教材。鼓励创作、拍摄未成年人保护主题的歌曲、话剧、微电影微视频等作品。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持续做好《守护明天》未成年人法治节目,拓展节目选题、创新讲述方式、丰富讲述内容,打造特色品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线上法治教育平台,提高平台的覆盖率、使用率。会同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知识讲授、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等多种方式,提升法治基地教育效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平台,联合推出优质法治教育网课。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形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与实践立体化工作格局。
七、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4.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省会城市、较大城市的检察院要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没有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检察院,要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对内单独考核管理,对外可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量大幅增加的新情况,加强研究论证,各地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未成年人检察人员配备、办案机构等进行适当调整。规范未成年人检察内设机构运行,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制。
25.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理。以工作质量、帮教效果为核心,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独立评价与指标体系。省级检察院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履职情况单独评价。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依法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受案范围,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办理,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机制。推进办案方式和专用文书改革,探索逐步将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纳入案件管理体制。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有效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26.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制度规则。修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制定下发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未成年人黑恶犯罪、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规范或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27.研编未成年人检察案例。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思路,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研编力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抓好案例的挖掘、筛选、储备、报送工作。加强案例意识培养,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办成精品、成为典型案例。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案例库。省级检察院要总结、发布典型案例。
28.推进“智慧未检”建设。做好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部署应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工作。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帮教维权平台建设。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提升特殊制度落实、犯罪预防、帮教救助等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侵害和缺失、未成年人涉网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
29.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交流协作。做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援藏援疆工作。加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和人员交流,推动省际、市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结对共建,引导加强直辖市、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少数民族地区等区域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系,举办未成年人检察论坛,总结探索特色发展之路。组织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家、骨干人才赴工作相对滞后地区指导帮扶,促进未成年人检察整体发展。
八、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
30.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与共青团中央会签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各级共青团组织沟通协作,完善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紧紧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实体化运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内容、流程,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打造实践样板。联合有关部门强化督导,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1年力争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广泛适用。
31.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工作不断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指引和评价标准。推动将服务经费列入办案预算,完善绩效管理和人才激励机制,保证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司法社工人才培养机制,将社会调查员、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纳入培训范围,推动提升专业水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资源有效统筹和线索及时转介。
32.规范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加强和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鼓励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企业等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组织开展帮扶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研究出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规范观护流程、内容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33.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发挥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认真落实高检院与全国妇联会签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九、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规划,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门工作汇报,研究破解制约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重大问题。检察长要亲自出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点问题。分管院领导要一线抓、重点抓、深入抓,组织实施党组工作部署,指导、保障未成年人检察人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35.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扩大覆盖面,强化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综合业务能力。用好用足“检答网”,及时解疑答惑。加强岗位练兵,每三年举办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省级检察院定期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竞赛,发现、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家型人才。逐级、分类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骨干提供成长成才平台。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相对稳定,对于未成年人检察条线的先进模范、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能手、“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成员、《守护明天》主讲人等,要尽量留在未成年人检察岗位,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建设,发展好已有特色品牌,增强示范和带动效应。
36.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廉洁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养成,及时排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廉政风险点,扎牢制度笼子。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案件审批制度,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做到凡过问必登记。
37.重视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充分发挥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以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顾问的作用,凝聚法学院校、科研单位研究力量,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基础理论和实务应用研究。积极促进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司法学科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建设,鼓励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结合实践提出意见建议。高检院深入推进重大课题研究,适时提出《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刑法》等立法建议稿,并向社会发布。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
38.鼓励探索创新。高度重视创新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崇尚创新、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指导、评估、考察,及时进行总结规范,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39.做好宣传工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建立预警、应用和处置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讲好未成年人检察故事。利用“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事例等多种方式,介绍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加强宣传工作中的隐私保护,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正确引导舆情方向,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本在检察工作”“要在检察文化”“效在检察新闻宣传”的有机统一。